日前,市司法局制定了《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,提高行政效率,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实质化解行政争议。
一是建立“繁简分流”工作机制。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,在行政复议领域探索建立简易审理程序,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办案流程,将案件审结期限缩短为30日,高效化解行政争议。二是全面提升行政效率。围绕行政争议焦点问题,减少审批程序,行政复议机关可不再制作书面受理通知书,通过当面、互联网、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,为申请人提供便利,提升行政效率。三是优化案件审理程序。要求被申请人高效提交行政行为作出的证据和依据,案件审理采用书面审理、当面审查、证据优先的综合性模式,听取申请人、被申请人意见,保障当事人质证和发表意见权利。四是探索复议前置程序。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,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前,先行申请行政复议,推动行政复议逐步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。五是促进矛盾实质化解。建构以变更决定为中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,对认定事实清楚、程序合法,但答复内容不适当或者未正确适用依据的,直接决定变更,用行政复议定纷止争。
下一步,市司法局将积极做好《规定》的推动落实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,构建公正权威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,扎实推进依法行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