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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职权信息表
        职权名称

       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、规则出具审计报告的处罚

        编码

        120000CZJCF01012

        类型

        行政处罚

        法定依据

        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,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)

        “第六十条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、规则的要求,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,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,形成审计意见,出具审计报告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      (一)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,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;

        (二)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,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;

        (三)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,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;

        (四)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,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;

        (五)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,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;

        (六)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;

        (七)违反执业准则、规则的其他行为。

        第六十七条 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,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。

      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,情节轻微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;情节严重的,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。

        第七十条 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,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。

      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,情节轻微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;情节严重的,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。”

        实施机构

        市财政局(会计处会财政检查局)

        管理权限

        市级权限

        管理权限说明

        运行流程

        调查—审查—决定—送达—执行

        责任事项

        1.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,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,予以审查,决定是否立案;

        2.对立案的案件,组织调查取证(必要时,依法进行检查);

        3.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,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;

        4.对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;

        5.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符合听证规定的,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;

        6.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;

        7.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;

        8.监督实施情况。

        监督方式

        联系电话:022-23205538

        网址:http://cz.bbfzsc.com

        地址: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

       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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